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17-05-04 点击次数:?
承双政办字〔2017〕21号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衔接落实工作,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文件中涉及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区实际,此次我区共衔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为保留实施1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清理规范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双桥区政务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
录(共1项)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附件1
衔接保留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11308027857320325-XK-001-000 |
区发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 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双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