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二)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全市各类机构机关人员编制总额;指导、协调市直、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推进机关体制改革。
(四)协调市直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的机构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机构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审核党委、政府股级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市直各部门及乡(镇)、街道机构编制分类。
(七)负责日常机构编制管理,提出指令性安置人员及正常调动人员进入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审核意见,报编委会审定;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编委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八)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或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配置、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乡(镇)、街道股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指导并协调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统计信息、业务培训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