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9-10-31 点击次数:?
中共东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一、机构性质和设置
第一条 中共东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编委)是中共东光县委议事协调机构,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县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统筹负责全县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县委编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机构编制工作的优化协同高效,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体系。
第二条 县委编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县委编委下设办公室(中共东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编办),承担县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委编委负责全县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拟订全县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审核科级及以下各类机构设置方案,审定科级及以下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管理县本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以及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统一管理县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乡镇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批上述单位股级机构和派出(派驻)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审核全县各类编制总额、机构限额和职能配置的重要调整,审核全县科级行政机构的设置。
(七)研究制定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统一管理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审核全县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八)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推进全县机构编制法治建设。
(九)督促检查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定,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县委编委会议在编委主任领导下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第六条 县委编委会议议题由编委主任确定。
第七条 县委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县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县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受县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编委会议决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县委编委的重要发文和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市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县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并报送县委常委。
第十条 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由县委编委审批,重大事项事先向编委主任请示汇报。
第十一条 县委编委会议形成的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由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检查,并向县委编委主任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县委编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请示报告、业务工作统筹、日常工作指导、重要岗位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县委编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