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东光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
发布时间: 2017-10-26 点击次数:?
东光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 | 审批 类别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 合同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建局 | 预售商品房的测绘面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 依实际情况办理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北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冀价经费[2006]23号标准:住宅用房1元/㎡;商业用房1.5元/㎡;多功能用房2元/㎡。 | |
3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卫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没有具体规定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卫生监测收费证明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3号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 无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 无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 无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认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8项 | 无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初步设计报告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附页第172项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行政许可 | 县水务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 | 合同(协议)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验资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委托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验资报告,离任审计报告,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委托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2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划转行政审批局 | 验资报告和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委托双方协商约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安监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国务院第三批保留 |
1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发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三条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国务院第三批保留 |
来源:东光县编办
责任编辑:东光县编办